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慶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清林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被告 魏釜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30萬元(以原告提出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總價款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