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7號抗告人 呂宗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銘哲 間返還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人未提出抗告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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