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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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齡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美齡前犯詐欺、偽造文書、竊盜等罪,分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判處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美齡業於民國104年8月
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10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福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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