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62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社服安藥師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債權人請求標的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應付服務費及相關費用之發票或明細)
二、提供債務人大社服安藥師藥局之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釋明其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係獨資商號,債務人應更正為記載為「 黃介清 即大社服安藥師藥局」;倘係合夥,債權人應記載為「大社服安藥師藥局法定代理人黃介清(即負責人)」)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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