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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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625號債權人 郭賢萬 債務人 劉世欣 債務人 劉世杰
一、債務人劉世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世欣、劉世杰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劉世欣、劉世杰主張支付票款,並提出以「欣杰五金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債務人劉世杰為背書人之支票為據,惟劉世欣非發票人僅為「欣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則債權人請求對劉世欣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