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債權人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貴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清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蔡清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非本院管轄應予駁回)

㈡提出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掛號郵件送達回執。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號第一類謄本(需顯示所有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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