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7號
債權人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貴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清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蔡清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聲請狀債務人住所地高雄市,非本院管轄應予駁回)
㈡提出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掛號郵件送達回執。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號第一類謄本(需顯示所有人之身分證字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