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榮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務人黃榮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58號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榮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務人黃榮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