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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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156號債權人 林清良 債務人 温德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溫德立 」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德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支付命令係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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