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理人 陳李中 相對人即失蹤人 郝廼延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郝廼延(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郝廼延為民國0年0月
0日生,現年99歲,原設籍桃園縣中壢區市0000000路000號,因其未實際居住上址,100年10月間經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派員訪查確認行不明,於100年10月18日通報失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於100年10月28日受理,經協尋未著,將相對人設為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申辦信用卡資料、未曾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亦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社會局安置之對象,相對人失蹤已逾
3年,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全部、除戶全部)、舊式戶籍登記簿、戶籍查詢作業-特殊註記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查詢、失蹤人之三親等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7年12月10日桃警分防字第1070062632號函暨函附之訪談紀錄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桃市壢戶字第1080008686號函暨所附108年度失蹤人口清冊、歷年戶籍異動資料、失蹤人口通報單、口卡片、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入出境查詢結果、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正附卡資訊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桃市榮處字第1080011308號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相對人所得財產資料,相對人無任何所得,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2紙在卷可參,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綜此,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相對人失蹤迄今既已逾3年,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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