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柄譯指定辯護人柯佾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延長羈押之起算日,依照首次羈押之日期為109年12月30日,延長羈押之起算日應為110年3月30日,惟誤載為110年3月29日起算,故原裁定之主文欄內關於「自民國110年3月29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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