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顏秀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施桂英
林俊夫
一、債務人林施桂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俊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