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曾光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勝豐 、 高曜星 、 趙阿明 、 宋仙琴 間請求移交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