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昱翔選任辯護人涂榮廷律師
林宜儒律師被告 蔡炎哲
吳志堅
盧聖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昱翔、蔡炎哲、吳志堅、盧聖峰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蔡培彥法官林育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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