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許清源 被告 饒玉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胡家瑋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