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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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原告 林彥斈

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告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

被告 何桂楨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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