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原告 林彥斈
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告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
被告 何桂楨
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戶籍謄本,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再開辯論程序,茲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事人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