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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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臺南市第140期溪東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森澤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6,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