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合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蕭肇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ATIASIDO間請求撤銷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其與被告間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簽訂之合作協議書丁方之資格,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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