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1年行商訴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1年度行商訴字第82號原告新加坡商.歐洲之星通訊(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沙維特拉吉傑華尼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林美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同上
參加人美商‧伊柯斯塔科技公司代表人 約翰甘迺迪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參加人送達代收人住址「臺北市○○○路○段○○○號9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