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李秀芳 被告 陳志浩 上列被告陳志浩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48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