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6號原告甲○○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尚未繳納上開費用,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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