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9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福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龜山區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蘇玉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