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伍彥 名被告 翁誌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1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