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283號聲明人 徐浩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徐浩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其復具「陳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洪兆隆法官許辰舟法官何俏美法官汪梅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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