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五二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二○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無實際經營公司之意思而任意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幫助他人填載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有所認識,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不確定概括犯意:
㈠於民國九十二年間,擔任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
六樓之二益台興有限公司(下稱益台興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益台興公司自九十二年三、四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並無進貨之事實,竟分別於九十二年三-四月、五-六月、七-八月、九-十月及十一-十二月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共取得內容不實之具有會計憑證性質之統一發票六十四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四千七百六十七萬五千八百八十五元,據以作為該公司進項憑證,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及翌年一月間(按營業稅係每單月十五日前申報前二個月之營業稅),分別五次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報益台興公司九十二年三-四月、五-六月、七-八月、九-十月及十一-十二月之營業稅,以扣抵各該期銷項營業稅額,而逃漏各該期營業稅額共計二百三十八萬三千七百九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一所示);另明知益台興公司自九十二年一月間起至同年十二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仍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連續虛偽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二百七十一紙,金額合計六千七百二十二萬零二百五十九元,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小公主皮鞋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十九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由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及編號三至三十九等三十八家公司之納稅義務人(附表二編號二 吳敏勇 建築師事務所於取得上開發票後,未持以申報扣抵該期營業稅額)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分別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各該期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等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營業稅額,合計共三百三十四萬零五百五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二所示)。
㈡承前概括犯意,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擔任設於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一樓(原址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一樓)之憶冠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憶冠昌公司)之負責人(即董事),亦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憶冠昌公司自九十一年七月間起至九十二年十月間止,並無銷貨之事實,竟連續虛偽開立性質上屬於商業會計法所指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共一百七十紙,金額合計五千八百六十七萬七千一百二十四元,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快門鞋業有限公司等五十二家公司充當進項憑證,由如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五十二等五十二家公司之納稅義務人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分別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各該期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等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該營業稅額,合計共二百九十三萬二千九百五十九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詳如附表三所示)。
㈢嗣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稽查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函暨檢附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查核期間:九十二年一月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查詢年度九十二年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書函暨檢附之益台興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影本、營業人名稱益台興有限公司調檔批次H○一七六○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營業人名稱益台興有限公司調檔批次H○一七六一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暨檢附之營業人名稱憶冠昌有限公司調檔批次A○二○六五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營業人名稱憶冠昌有限公司調檔批次A○二○六六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影本、同一調檔批次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影本、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查核期間:九十一年八月至九十二年十月)、臺北市政府函暨檢附之憶冠昌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資料影本各一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商業登記法第九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四條亦有明定。復按統一發票係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即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查被告甲○○為益台興有限公司、憶冠昌有限公司之董事,屬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之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屬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所為:㈠就取得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而據以申報為納稅義務人即益台興公司之進項金額而逃漏益台興公司之營業稅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五號判決意旨)。查益台興公司先後以附表一所示之德盛佳興業有限公司等所開立之不實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據以申報九十二年三-四月、五-六月、七-八月、九-十月、十一-十二月之營業稅以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其五次申報之行為,應分別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罪,並分別轉嫁於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甲○○,是被告所為上開五罪,應分論併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為納稅義務人益台興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云云,容有違誤,應予更正。再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五號判決意旨)。是被告因益台興公司逃漏稅捐五次而代受徒刑處罰之五罪,均與其本身於本件中所犯之他罪間,無何牽連犯之關係,附此敘明。㈡就其以益台興公司、憶冠昌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如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之小公主皮鞋股份有限公司、快門鞋業有限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七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上開填製虛偽會計憑證之行為不另論刑法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又其先後多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時間均緊接,所犯均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皆為連續犯,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就憶冠昌公司之犯罪事實,為原審所未及審究,此部分事實與已經判決有罪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未及審酌被告同一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除以益台興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外,尚以憶冠昌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且交付如附表三所示之快門鞋業有限公司等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用,此部分事實原審漏未認定,自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對於此已有指摘,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經營益台興公司、憶冠昌公司,雖非虛設行號,卻因公司獲利不佳,竟取得他人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額而逃漏稅捐,又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危害國家賦稅收入,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數量,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及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一四九○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修正後刑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四六三四號判例、同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二六一五號判例,及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而被告行為後,㈠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上開修法時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㈡修正後之刑法刪除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具相牽連之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㈢被告所犯數罪,均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犯之,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就上揭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㈣因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銀元)以上。」,而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規定,就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其後修正者則不提高倍數,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經修正為新臺幣後,刑法分則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五○○○八五一八一號令公布施行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從而,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並無不同,惟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被告,罰金最低刑度之提高,以修正前刑法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因之,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應一體適用舊刑法之規定。次查:㈠商業會計法業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以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㈡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按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折算標準係得以銀元一元以上銀元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就易科罰金折算一日之數額提高為一百倍)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相當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按易科罰金,固兼有執行事項之本質,惟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歷經相當於科刑之程序,故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宜予視同科刑規範),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吳幸娥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開立時間│銷售額(新│稅額(新臺││││張數││臺幣:元)│幣:元)│├──┼────────┼──┼────┼─────┼─────┤│1│德盛佳興業有限公│1│92年8月│760,000│38,000│││司│││││├──┼────────┼──┼────┼─────┼─────┤│2│正勝佑國際企業有│6│92年8月│2,907,303│145,365│││限公司│││││├──┼────────┼──┼────┼─────┼─────┤│3│意新全企業有限公│1│92年4月│448,000│22,400│││司│││││├──┼────────┼──┼────┼─────┼─────┤│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5│92年8月│2,638,000│131,900│├──┼────────┼──┼────┼─────┼─────┤│5│威京資訊科技有限│1│92年10月│196,700│9,835│││公司│││││├──┼────────┼──┼────┼─────┼─────┤│6│康麗企業有限公司│9│92年6月│16,011,950│800,598│├──┼────────┼──┼────┼─────┼─────┤│7之1│伽利有限公司│4│92年6月│2,400,000│120,000│├──┼────────┼──┼────┼─────┼─────┤│7之2│伽利有限公司│1│92年8月│380,000│19,000│├──┼────────┼──┼────┼─────┼─────┤│8│達明國際有限公司│6│92年12月│4,571,200│228,560│├──┼────────┼──┼────┼─────┼─────┤│9│金寶來國際有限公│8│92年12月│9,073,600│453,680│││司│││││├──┼────────┼──┼────┼─────┼─────┤│10│瑞逸科技有限公司│14│92年10月│4,357,135│217,858│├──┼────────┼──┼────┼─────┼─────┤│11│洲玄貿易有限公司│6│92年10月│3,806,000│190,300│├──┼────────┼──┼────┼─────┼─────┤│12│詮網科技有限公司│2│92年10月│126,000│6,300│├──┼────────┼──┼────┼─────┼─────┤│小計││64││47,675,885│2,383,796│└──┴────────┴──┴────┴─────┴─────┘附表二┌──┬────────┬──┬──────┬──┬─────┐│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開立發票銷售│申報│申報扣抵稅││││發票│額(新臺幣:│發票│額(新臺幣││││張數│元)│張數│:元)│├──┼────────┼──┼──────┼──┼─────┤│1│小公主皮鞋股份有│2│399,788│2│19,989│││限公司│││││├──┼────────┼──┼──────┼──┼─────┤│2│吳敏勇建築師事務│5│220,000│0│0│││所│││││├──┼────────┼──┼──────┼──┼─────┤│3│佛誠祥國際有限公│12│9,170,389│12│458,521│││司│││││├──┼────────┼──┼──────┼──┼─────┤│4│佛玖纖維有限公司│10│7,171,420│10│358,573│├──┼────────┼──┼──────┼──┼─────┤│5│快門鞋業有限公司│1│297,000│1│14,850│├──┼────────┼──┼──────┼──┼─────┤│6│高峰股份有限公司│4│759,926│3│37,571│├──┼────────┼──┼──────┼──┼─────┤│7│名喬國際開發有限│2│254,771│2│12,739│││公司│││││├──┼────────┼──┼──────┼──┼─────┤│8│瑩佳企業有限公司│2│400,350│2│20,018│├──┼────────┼──┼──────┼──┼─────┤│9│銓隆盛企業有限公│5│2,408,100│5│120,405│││司│││││├──┼────────┼──┼──────┼──┼─────┤│10│年新國際有限公司│10│5,846,000│10│292,300│├──┼────────┼──┼──────┼──┼─────┤│11│恆宏開發有限公司│4│2,202,000│4│110,100│├──┼────────┼──┼──────┼──┼─────┤│12│唱將有限公司│1│9,142│1│457│├──┼────────┼──┼──────┼──┼─────┤│13│遠景便利商店事業│2│177,180│2│8,859│││有限公司│││││├──┼────────┼──┼──────┼──┼─────┤│14│光昶國際股份有限│4│2,000,000│4│100,000│││公司│││││├──┼────────┼──┼──────┼──┼─────┤│15│怡先國際股份有限│4│2,000,000│4│100,000│││公司│││││├──┼────────┼──┼──────┼──┼─────┤│16│捷娜鞋業有限公司│1│252,600│1│12,630│├──┼────────┼──┼──────┼──┼─────┤│17│環強科技有限公司│8│2,100,000│8│105,000│├──┼────────┼──┼──────┼──┼─────┤│18│麗水玫瑰飲料店│5│730,516│5│36,526│├──┼────────┼──┼──────┼──┼─────┤│19│東笙實業股份有限│3│1,245,550│3│62,278│││公司│││││├──┼────────┼──┼──────┼──┼─────┤│20│臺灣朵拉鞋業坊│2│797,600│2│39,880│├──┼────────┼──┼──────┼──┼─────┤│21│潤明企業有限公司│5│1,161,905│5│58,095│├──┼────────┼──┼──────┼──┼─────┤│22│中國生農開發股份│2│900,000│2│45,000│││有限公司│││││├──┼────────┼──┼──────┼──┼─────┤│23│中訊國際有限公司│2│224,636│1│11,132│├──┼────────┼──┼──────┼──┼─────┤│24│紅蛙國際有限公司│4│1,000,000│4│50,000│├──┼────────┼──┼──────┼──┼─────┤│25│大前子鞋業開發有│1│399,000│1│19,950│││限公司│││││├──┼────────┼──┼──────┼──┼─────┤│26│三儷國際鞋業有限│1│111,481│1│5,574│││公司│││││├──┼────────┼──┼──────┼──┼─────┤│27│威京資訊科技有限│2│207,242│2│10,363│││公司│││││├──┼────────┼──┼──────┼──┼─────┤│28│陽基開發股份有限│2│738,257│2│36,913│││公司│││││├──┼────────┼──┼──────┼──┼─────┤│29│薪鎂科技有限公司│5│1,600,000│5│80,000│├──┼────────┼──┼──────┼──┼─────┤│30│好爾斯國際有限公│2│262,364│2│13,136│││司│││││├──┼────────┼──┼──────┼──┼─────┤│31│郁友有限公司淡水│3│368,195│3│18,410│││營業所│││││├──┼────────┼──┼──────┼──┼─────┤│32│賢翼實業有限公司│1│106,218│1│5,311│├──┼────────┼──┼──────┼──┼─────┤│33│辰陽國際有限公司│5│2,526,310│5│126,316│├──┼────────┼──┼──────┼──┼─────┤│34│三恆開發有限公司│3│1,394,400│3│69,720│├──┼────────┼──┼──────┼──┼─────┤│35│安克揚資訊企業有│9│5,000,000│9│250,000│││限公司│││││├──┼────────┼──┼──────┼──┼─────┤│36│拓達企業有限公司│12│9,253,440│12│462,672│├──┼────────┼──┼──────┼──┼─────┤│37│承益鞋業股份有限│2│600,000│2│30,000│││公司│││││├──┼────────┼──┼──────┼──┼─────┤│38│騰騰實業有限公司│5│2,241,000│5│112,050│├──┼────────┼──┼──────┼──┼─────┤│39│浚成交通器材行等│118│683,479│27│25,217│├──┼────────┼──┼──────┼──┼─────┤│小計││271│67,220,259│173│3,340,555│└──┴────────┴──┴──────┴──┴─────┘附表三┌──┬────────┬──┬──────┬──┬─────┐│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開立發票銷售│申報│申報扣抵稅││││發票│額(新臺幣:│發票│額(新臺幣││││張數│元)│張數│:元)│├──┼────────┼──┼──────┼──┼─────┤│1│快門鞋業有限公司│5│1,169,200│5│58,460│├──┼────────┼──┼──────┼──┼─────┤│2│紅辣椒皮鞋店│1│221,885│1│11,049│├──┼────────┼──┼──────┼──┼─────┤│3│名喬國際開發有限│1│47,400│1│2,370│││公司│││││├──┼────────┼──┼──────┼──┼─────┤│4│清華廣告事業股份│2│409,524│2│20,476│││有限公司│││││├──┼────────┼──┼──────┼──┼─────┤│5│麗都國際股份有限│1│284,760│1│14,238│││公司│││││├──┼────────┼──┼──────┼──┼─────┤│6│捷娜鞋業有限公司│1│229,717│1│11,486│├──┼────────┼──┼──────┼──┼─────┤│7│勵拓企業股份有限│1│81,455│1│4,073│││公司│││││├──┼────────┼──┼──────┼──┼─────┤│8│生瑞國際股份有限│3│195,000│3│9,750│││公司│││││├──┼────────┼──┼──────┼──┼─────┤│9│東笙實業股份有限│3│1,239,500│3│61,975│││公司│││││├──┼────────┼──┼──────┼──┼─────┤│10│詩悅時代有限公司│1│321,800│1│16,090│───┼────────────┼────┼─────┼─────┼─────┤├──┼────────┼──┼──────┼──┼─────┤│11│黎霖國際企業有限│3│947,556│3│47,378│││公司│││││├──┼────────┼──┼──────┼──┼─────┤│12│踏實皮飾有限公司│3│1,586,000│3│79,300│├──┼────────┼──┼──────┼──┼─────┤│13│麗芙曼開發有限公│2│749,200│2│37,460│││司(起訴書誤載為│││││││羅芙曼開發有限公│││││││司)│││││├──┼────────┼──┼──────┼──┼─────┤│14│寶瑋開發有限公司│2│979,600│2│48,980│├──┼────────┼──┼──────┼──┼─────┤│15│財團法人中華民國│4│1,000,000│4│50,000│││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16│財團法人中華科技│2│300,000│2│15,000│││經濟鑑測中心│││││├──┼────────┼──┼──────┼──┼─────┤│17│中國不動產鑑定中│1│200,000│1│10,000│││心股份有限公司│││││├──┼────────┼──┼──────┼──┼─────┤│18│彩虹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2│25,000│├──┼────────┼──┼──────┼──┼─────┤│19│泳浩實業有限公司│3│2,127,760│3│105,485│├──┼────────┼──┼──────┼──┼─────┤│20│伊斯波依企業有限│1│59,421│1│2,971│││公司│││││├──┼────────┼──┼──────┼──┼─────┤│21│波瑪麗皮鞋有限公│1│99,540│1│4,977│││司│││││├──┼────────┼──┼──────┼──┼─────┤│22│華昆實業有限公司│3│14,345,936│3│717,297│├──┼────────┼──┼──────┼──┼─────┤│23│臺灣朵拉鞋業坊│1│127,615│1│6,381│├──┼────────┼──┼──────┼──┼─────┤│24│立達鞋業有限公司│1│50,000│1│2,500│├──┼────────┼──┼──────┼──┼─────┤│25│立家鞋業有限公司│1│56,334│1│2,817│├──┼────────┼──┼──────┼──┼─────┤│26│義生國際股份有限│1│50,310│1│2,516│││公司││││││││││││├──┼────────┼──┼──────┼──┼─────┤│27│華昌營造有限公司│7│5,000,000│7│250,000│├──┼────────┼──┼──────┼──┼─────┤│28│全聯世界開發股份│1│15,400│1│770│││有限公司│││││├──┼────────┼──┼──────┼──┼─────┤│29│高振皮鞋業有限公│1│106,130│1│5,307│││司│││││├──┼────────┼──┼──────┼──┼─────┤│30│大前子鞋業開發有│3│783,000│3│39,150│││限公司│││││├──┼────────┼──┼──────┼──┼─────┤│31│宜利笙實業有限公│2│721,800│2│36,090│││司│││││├──┼────────┼──┼──────┼──┼─────┤│32│名門鞋業有限公司│1│247,800│1│12,390│├──┼────────┼──┼──────┼──┼─────┤│33│三芳國際鞋業有限│5│1,521,660│5│76,083│││公司│││││├──┼────────┼──┼──────┼──┼─────┤│34│葳倫鞋業有限公司│1│8,440(起訴│1│422│││││書誤載為8,44│││││││,000,00)│││├──┼────────┼──┼──────┼──┼─────┤│35│陽基開發股份有限│5│2,000,000│5│10,000│││公司│││││├──┼────────┼──┼──────┼──┼─────┤│36│羽城有限公司│1│200,000│1│10,000│├──┼────────┼──┼──────┼──┼─────┤│37│格蘭皮鞋行│1│57,680│1│2,884│├──┼────────┼──┼──────┼──┼─────┤│38│賢翼實業有限公司│1│12,254│1│613│├──┼────────┼──┼──────┼──┼─────┤│39│鉅晳國際實業有限│3│1,000,000│3│50,000│││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鉅昆國際限公司│││││││)│││││├──┼────────┼──┼──────┼──┼─────┤│40│青盛企業有限公司│1│288,300│1│14,415│├──┼────────┼──┼──────┼──┼─────┤│41│美格新企業股份有│1│236,750(起│1│11,838│││限公司││訴書誤載為│││││││286,750)│││├──┼────────┼──┼──────┼──┼─────┤│42│羅狄絲皮鞋店│1│28,000│1│1,400│├──┼────────┼──┼──────┼──┼─────┤│43│成陽股份有限公司│4│1,051,000│4│52,550│├──┼────────┼──┼──────┼──┼─────┤│44│恆欣貿易股份有限│1│504,900│1│25,245│││公司│││││├──┼────────┼──┼──────┼──┼─────┤│45│錦寶企業有限公司│1│122,400│1│6,120│├──┼────────┼──┼──────┼──┼─────┤│46│永裕小客車租賃有│2│104,762│2│5,238│││限公司│││││├──┼────────┼──┼──────┼──┼─────┤│47│昕園綠化工程有限│6│133,800│6│6,690│││公司│││││├──┼────────┼──┼──────┼──┼─────┤│48│大園營造工程股份│24│3,321,000│24│166,050│││有限公司│││││├──┼────────┼──┼──────┼──┼─────┤│49│丞佑皮鞋企業有限│1│4,200│1│210│││公司│││││├──┼────────┼──┼──────┼──┼─────┤│50│東立屹企業有限公│31│11,198,012│31│559,901│││司│││││├──┼────────┼──┼──────┼──┼─────┤│51│金廣豐企業社│12│2,126,100│12│106,305│├──┼────────┼──┼──────┼──┼─────┤│52│龍山水開發股份有│3│504,286│3│25,214│││限公司│││││├──┼────────┼──┼──────┼──┼─────┤│小計││170│58,677,124│170│2,932,959│└──┴────────┴──┴──────┴──┴─────┘附表四┌─┬─────────────────┬──────┐│編│主文│備註││號│││├─┼─────────────────┼──────┤│一│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3所示犯行。│││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二│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6、7之1所│││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示犯行。│││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三│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1、2、4、│││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7之2所示犯│││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行。│││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四│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5、10、11、│││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12所示犯行。│││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五│甲○○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即附表一編號│││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月,│8、9所示犯行│││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六│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即附表二、附│││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表三所示犯行│││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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