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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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簡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簡字第898號原告乙○○
6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