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39號具保人 黃靖雯 抗告人即受刑人 柳睿展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靖雯因抗告人即受刑人柳睿展(下稱抗告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抗告人業獲釋放。茲因該抗告人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8225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抗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抗告人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到案接受執行,堪認抗告人業已逃匿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1份、通知具保人帶同抗告人遵期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影本及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2份、抗告人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抗告人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原審經查明屬實,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收到執行單時確實在高雄工地趕工,也有請伊老婆電聯法院(按應係指地檢署,下同)請假,法院的人也沒說不行,只說一切會照程序走,所以伊以為法院准假會再另行通知,如果有什麼問題,法院的人員應該說清楚,伊等不懂法院,以為法院的人員說會照程序走是會再另外通知,法院人員給這麼模擬兩可的答案,伊等怎麼會清楚?而且伊完全沒有逃匿,伊工作大約六月中會結束,伊會馬上自行去報到服刑,伊家境清寒,這筆交保金很重要、對家裡經濟有非常大的影響,伊是家裡長子,也是家裡經濟來源,伊等也在煩惱伊入監服刑後家裡的經濟,請別沒收交保金等語。
三、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在案,其後該案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復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送執行。新北地檢署於107年12月6日傳喚抗告人應於107年12月27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另函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抗告人到案執行,抗告人於107年12月21日具狀表明伊要去執行觀察勒戒,請將上開執行延到過年後,過完年,傳喚伊去服刑時,伊會把刑期服完等語,新北地檢署乃於107年12月24日傳喚抗告人應於108年2月1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另函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抗告人到案執行,前揭執行傳票及函件,已於108年1月19日及同年月28日分別送達於具保人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及抗告人當時之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新北地檢署通知、函(稿)、送達證書、抗告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抗告人既已向新北地檢署表明觀察勒戒結束暨農曆年後將遵期執行,且執行傳票及通知已合法送達於抗告人及具保人,已如前述,則抗告人上開所辯,核非得以不遵期到案之正當理由,抗告人確實清楚應於斯時接受執行,屆期仍不到案,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執行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抗告人到案執行,亦未見抗告人到案,抗告人有規避執行而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原審法院因上開事實,於108年5月17日為沒入具保人保證金之裁定,分別於108年5月23日送達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抗告人住居所、108年5月27日送達具保人住所(寄存送達),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至12頁),是原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抗告人嗣於108年6月21日入監執行,仍不影響該裁定生效當時抗告人逃匿事由之存在。是原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以前述事由提起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