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複代理人 邱敏維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
朱子慶 律師 江沁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查報原告薪資帳戶之銀行名稱及帳號。
三、被告應補正事項: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民事爭點整理暨綜合辯論意旨狀爭點第四項記載「如被告係因遭原告毆打家暴而離婚,被告因此所受身體、心理及家庭破裂之精神上損害金額應為多少?被告主張以此抵銷本件之財產分配金額是否有理由?」此項是否仍要主張?如仍要主張,被告主張抵銷之損害金額為何?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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