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昱翔 相對人即債務人好眠趣創意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