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06號原告A01
送達代收人 陳宏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 吳秋鑾 之遺產,遺產金額新臺幣(下同)9,208,889元(見本院卷第19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四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2,222元(9,208,889×1/4=2,302,222,元以下四捨五入),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