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上訴人齊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佑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振權 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