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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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榮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榮章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停止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書所載。
二、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3年為期。但執行已滿1年
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查受刑人許榮章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8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且自民國97年11月3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2年4月,執行機關即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認其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檢具相關事證,報請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6年度易字第684號刑事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指揮書、法務部100年
1月25日法矯字第10000018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各1件在卷可參,堪信為實在。則聲請人就受刑人所處強制工作處分,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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