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鄭敦仁
鄭丞吟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幸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安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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