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47號聲請人凱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定閎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受款人之完整名稱,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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