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 羅進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天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1條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盧天生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死亡,此有相對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盧天生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此情形無從補正,按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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