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年度竹小字第4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被告 張文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94年8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2月
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新竹簡易庭(新竹市○區○○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