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436號債權人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黃明芳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變更,並陳明變更後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二、請陳明本件利息有無約定利率為年息6%,如未約定,請表明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