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7號再審聲請人 蔡圳祥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鄧蔡英美 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