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新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OO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新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洪新權前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三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又於一OO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一OO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九八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均正本共二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