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0號原告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告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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