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 梁哲瑋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被告 藍妍熙 即 藍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協議,而依原告所提起訴狀及所附證物,無債務履行地及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路○段0號19樓。則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