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1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啓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固坦承本件竊盜犯行,然一度辯稱:有服用安眠藥,當時不知道怎麼回事等語。然查,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均自承:當日係騎乘機車前往三清宮代天府內,徒手竊取神明,沒有共犯、沒有使用工具,將神明置於機車腳踏板載走等語(警卷第4頁、偵卷第42頁),此情亦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佐(警卷第9頁),核符真實,顯見被告對於案發當日竊取之過程,均可清楚辨識並依其辨識而行為,事後亦能清晰回憶及陳述相關細節,堪認其於案發期間,縱有按醫囑服用安眠藥物而或受藥物之影響,亦屬輕微,是其所辯顯與事實不符,不可採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前因毒品、搶奪、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103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3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又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及102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1月、10月,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2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屏東地院103年度聲字第12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108年5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前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先前所犯之罪已含竊盜罪,本次再犯相同罪名,考量被告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惡性及對於刑罰適應力,認其法定本刑有予以加重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仍不思悔過,竟徒手竊取宮廟內神像,其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被告所竊取之神像1尊,業經主動返還並發還告訴人 劉茂松 領回(即毋庸宣告沒收),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犯罪所生危害已稍減輕,復考量其竊取後隨即遭查獲之犯罪情節、犯罪動機,與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罹有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他失眠症(偵卷第43頁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1935號被告黃啓峯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啓峯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3日17時2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三清宮代天府」,趁四下無人之際,徒手竊取池府千歲神像1尊,得手後置放於機車腳踏板後騎乘離去。嗣經三清宮代天府主委劉茂松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茂松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啓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另據證人即告訴人劉茂松於警詢之證述明確,此外,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啓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檢察官王清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