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進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宮營造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75,412元,應繳繳裁判費72,0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08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