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3日以96年度簡字第879號簡易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4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迨於
96年7月24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