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129號債權人 林佩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炳南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炳南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鄭炳南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苗栗○○○○○○○○○」,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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