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徐輝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李俊堂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