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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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鈞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鈞傑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詎蔡鈞傑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後補充「基於妨害兵役之犯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鈞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之前科犯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輕忽法律規範,未依召集令召集,妨礙國家動員召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