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侵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博森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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