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民國96年4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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