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秀鈴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告甲○○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沈秀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