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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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簡志松
相 對 人  簡雲子
       簡巧雲
       簡裕哲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惠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
第四四四二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斗
簡字第3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
應暫予停止。
理由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
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
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
定停止主文所示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本院調取主文所示執行、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債權額為
新臺幣(下同)252,000元,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損害
,相當該債權額延後受償之法定遲延利息,至於相對人延後受
償期間,應視該債務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為斷,由於何時確定
尚無定論,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2審簡
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
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
3年,並以法定遲延利息之利率即年息5%計算,故認聲請人應
供擔保金37,800元(計算式:252,000×0.05×3=37,800)為
適當。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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